{{ $t('FEZ002') }}人事室|
轉請同仁確實遵守「酒後不開(騎)車」之觀念及相關責任規定,避免因不諳法規致有違法情事,如公務人員及教育人員發生酒駕情形,請各機關學校依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辦理;其餘人員部分,依新北市政府102年7月22日北府人考字1022267393號函訂定之「新北市政府非正式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」辦理。
檢附「108年11月18日新北府人考字第1082128639號函(抄本)」、修正後之「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」及「新北市政府非公務人員酒後駕車懲處處理原則」各1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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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2020-03-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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